《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2007.11.01起实施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本章节详细规定了个人剂量监测的相关要求及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2006.03.01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监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3号令,1990.04.06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8-2002
上述标准中规定:个人剂量检测的量必须是个人剂量当量Hp(d),通常用Hp(10)代表年剂量限值中的有效剂量、Hp(3)代表眼晶体剂量、Hp(0.07)代表皮肤和四肢剂量。该监测量的要求为“强制性”标准。
检测的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难以进行安全防护评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